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9310号之一
原告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2040415M,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盛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远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996841664,住所地***三里洋路8号(三里洋钢材市场综合楼4楼4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远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远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远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14元,减半收取4407元,由原告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俞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