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8097号
原告: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20FG3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繁盛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沐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2040415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盛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甲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甲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乙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甲公司撤回对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