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中盈铝模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18097号 原告: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H20FG3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繁盛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沐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2040415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盛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甲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甲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乙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甲公司撤回对乙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