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4532号
原告: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盛乐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杭州萧山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原告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开元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