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精安鸿业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北京精安鸿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安富大厦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72849226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精安鸿业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截止至2021年3月31日,被执行人共应给付申请人1996291.66元;自2021年4月16日后至付清之日止利息经协商按19万元计算。其中当庭给付45万元,剩余款项于每月30日前给付15万元,直至付清为止。相关款项双方自行交接。

2、被执行人若逾期未履行,按原调解书恢复执行。

3、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解除被执行人***建行(尾号0257)账户冻结,待申请人收到45万元后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其它账户的冻结,并同意暂不对其采取其它强制措施。

4、被执行人付清所有欠款后,申请执行人须于10日内协助被执行人办理解除北京市丰台区顺四条20号3号3层2-302室房产的抵押手续(二抵,2015年5月18日抵押给都俊新,房本显示抵押金额80万元,实际给付50万元;三抵,2018年6月15日抵押给***,房本显示抵押金额200万元,实际给付130万元)。

5、执行费2236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981执4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洪臣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静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