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精安鸿业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5008号 原告:***,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女,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北京精安鸿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一号院2号楼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精安鸿业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