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515财保32号
申请人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限额1136244.37元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户名:广东家国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的《电子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DM202××××××××××××649,担保数额为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元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家国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在的银行账户(账号:)中的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汕头市潮阳第三建筑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姚 俊 生
审判员 卢 少 佳
审判员 章 奕 琦
书记员 林丽霞(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