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3执1727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迪威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船舶电子大世界西区1301室、1302室、130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迪威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万元及利息、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260.5元、执行费200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无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钒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