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826民初795号
原告:***,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被告:哈尔滨迪威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
法定代表人:***,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经理,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迪威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保全费5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