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惠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撤销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6)粤1322行初186号
原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惠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惠东县代建项目管理局、惠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撤销行政决定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程学军、黄舒利,被告惠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诉讼负责人周治贤、委托代理人肖云海、张伟华,第三人惠东县代建项目管理局委托代理人陈美玲,第三人惠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晓婷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及第三人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没有必要继续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龚东 代理审判员  李旭君 代理审判员  白 雪
书 记 员  钟伟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