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7240号
原告:***。
被告: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惠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婷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淑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