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韩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02民初3991号
原告: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巫山路西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77438087X。
法定代表人:康兆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红梅,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韩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韩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502ME0362870T。
法定代表人:韩明,主任。
原告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安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韩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韩家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安建筑安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红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家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安建筑安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韩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诚安建筑安装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718195.43元;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韩家村村民委员会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3日,诚安建筑安装公司、韩家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诚安建筑安装公司承建韩家村村民委员会的村居改造工程7-13号楼;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蓝图内除甩项工程外的所有土建、装饰、安装工程;工程款支付时间:本工程按基础完成主体三层、主体封顶、内外墙抹灰分阶段付款,每次拨付完成工程的75%,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付款至总造价的85%,结算扫描全能王创建合审核完成后,付款至工程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2年后,付保修金的50%,5年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付清保证金。合同签订后,诚安建筑安装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义务,而韩家村村民委员会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因此,诚安建筑安装公司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韩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诚安建筑安装公司拖欠的工程款。东营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韩家村村民委员会向诚安建筑安装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033284.15元,另有工程质量保证金718195.43元因判决时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未予支持。现该款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韩家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诚安建筑安装公司提出本案诉讼。
韩家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亦未答辩。
诚安建筑安装公司提交本院(2020)鲁05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实。根据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4月23日,诚安建筑安装公司与韩家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韩家村村居改造工程7#-13#楼,资金来源为自筹,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蓝图内除甩项工程外的所有土建、装饰、安装工程。计划竣工工期2014年12月31日。签约合同价款27834683.73元。付款周期约定,本工程按基础完成主体三层、主体封顶、内外墙抹灰分阶段付款,每次拨付完成工程的75%,工程交工验收完成后,付款至总造价的85%,结算审核完成后,付款至工程总造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2年后付保修金的50%,5年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付清质保金,如因承包人原因质量保修不及时,发包人有权指派维修人员,所发生费用从工程保修款内扣除。
2019年6月18日,诚安建筑安装公司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韩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本院作出(2019)鲁0502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诚安建筑安装公司、韩家村村民委员会不服上述判决,分别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5民终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9)鲁0502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鲁050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涉案工程于2016年7月20日实际投入使用,质保期从2016年7月20日开始计算,至2018年7月20日韩家村村民委员会应支付质保金的50%为718195.43元,判令韩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诚安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6033284.15元(包括质保金的50%718195.43元)及利息3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且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诚安建筑安装公司与韩家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诚安建筑安装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而且涉案房屋已于2016年7月20日投入使用,按照双方合同约定5年保修期后1个月内付清剩余50%的质保金,因韩家村村民委员会未举证证实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因此产生的费用,诚安建筑安装公司主张韩家村村民委员会支付质量保证金718195.43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韩家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韩家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市诚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718195.4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2元,减半收取计5491元,由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韩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财产保全费4270元由被告东营市东营区胜利街道办事处韩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立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侯田田
书 记 员 杜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