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四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新疆四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新疆师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17039号
原告:新疆四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70号中国万向招商大厦综合办公楼一栋13层办公1。
法定代表人:***,系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师***,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大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四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
新疆四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设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设计新疆师***艺术楼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为205万元,包括土建设计78万元,音乐厅健身设计41万元,音乐厅二装设计70万元,美术馆二装设计1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设计,并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也向被告交付了图纸,但被告仅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了设计费1,124,000元,仍欠926,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拒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设计费926,000元。
新疆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的管辖问题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对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负有审查的职责。新疆四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其与新疆师***签订的设计合同提起本案诉讼,系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新疆师***住所地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因此,本案应当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由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60元(原告已预交6,53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四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6,530元。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然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