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5执8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四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70号中国万向招商大厦综合办公楼1栋13层办公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院长。
被执行人:莎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沪新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阿不都艾尼·买买提,该县县长。
本院在执行原告新疆四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莎车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05执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萌
审判员 加孜拉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