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5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四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莎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莎车县沪新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艾尼瓦尔·托合提尼亚孜,该县县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四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莎车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05执1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地力夏提
审判长 地力夏提
审判员 尤 施 展
审判员 张 萌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