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奥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奥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达渠酒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汉碑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5民初3566号
原告:成都奥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82683618Y。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
法定代表人:唐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世新,四川田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达渠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MA62E70H4B。
住;'>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天星镇工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陈凤君。
第三人:四川汉碑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7315998705。
住;'>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天星镇工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廖忠明。
原告成都奥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达渠酒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汉碑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受理。原告成都奥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奥源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