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福建通潮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三山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女,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男,汉族,1987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通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8元,减半收取计2564元,保全费1377.29元,均由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跃男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