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旭翔照明有限公司

中山市古镇金北利景观路灯厂与广东旭翔照明有限公司、广东旭翔照明有限公司永州江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16960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灯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州显龙螺沙工业区**首层之2。
主要负责人:杨柏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军峰,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静,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一工业区*******之一;新增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之三。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照明有限公司永州江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
主要负责人:王翔。
原告中山市********灯厂与被告****照明有限公司、****照明有限公司永州江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灯厂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灯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灯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4元,减半收取4427元,诉讼保全费3047元,合计74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灯厂负担。
审判员  姚红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龙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