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3民初1025号
原告:****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一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王镇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光、肖铭,均系广东翰识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丹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龙某1。
原告****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丹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向原告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缴款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人民币100元,逾期则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而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签收上述通知后至今仍未缴纳本案诉讼费用,由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照明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丽燕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容瑞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