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粤0704行初349号
原告:****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一工业区*******之一。新增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三。
法定代表人:王镇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光,广东翰识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映君,广东翰识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怀业,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卢光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悦雅,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叶虹,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门市丹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龙军。
第三人:广东腾联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周家平。
委托代理人:黄海平,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山市丹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段练。
原告****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蓬江市监局”)、第三人江门市丹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丹翔公司”)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因广东腾联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腾联德公司”)、中山市丹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丹翔公司”)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并于202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镇江及委托代理人李伟光,被告蓬江市监局的出庭负责人卢光锐及委托代理人何悦雅、叶虹,第三人广东腾联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江门丹翔公司、中山丹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诉称,****公司从未出资申请注册过江门丹翔公司,也未参与过该公司经营。但近日查询相关登记材料,****公司方才得知被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蓬江市监局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了前述工商登记行为。经对比发现,江门丹翔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涉及****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均系伪造,不是****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蓬江市监局具有核准公司登记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蓬江市监局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未经法定程序,错误登记给****公司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本案中,江门丹翔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向蓬江市监局申请设立股东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蓬江市监局对江门丹翔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虽进行了必要的形式审查,但因登记材料为虚假材料,导致工商登记错误,应予撤销。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蓬江市监局对江门丹翔公司所作的设立登记;2、由蓬江市监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江门丹翔公司工商设立登记资料,包括:蓬江核设通内字[2019]第1900019059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联络员信息、附表5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6承诺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江门市丹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中山丹翔公司、广东腾联德公司、****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江门市丹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任职书》《证明》《租赁合同》《住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书》。
蓬江市监局辩称:一、蓬江市监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主体适格。根据201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蓬江办发〔2019〕29号《中共江门市蓬江区委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蓬江市监局作为蓬江区的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辖区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中止事项登记的法定职责。蓬江市监局对江门丹翔公司登记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定职权。
二、蓬江市监局作出的设立登记行政行为合法有效。2019年1月15日,****公司、中山丹翔公司、广东腾联德公司通过委托代理人付健华向蓬江市监局提交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等材料,申请设立江门丹翔公司,蓬江市监局于当天依法受理其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江门丹翔公司提交的股东(****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一致并加盖了企业公章,蓬江市监局于同日依法核准其设立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蓬江市监局在受理本案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时依法履行形式审查的职责,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经审查,该申请符合上述条件,蓬江市监局已充分履行了法定的审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的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被冒名登记。国市监信〔2019〕12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第一项意见规定:“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公司在提出本案诉讼前,未曾向蓬江市监局提交过撤销冒名登记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即使在本案提交的证据材料中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案所涉的****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是伪造的、有助于认定被冒名登记的事实的文件材料,因此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被冒名登记的主张。
四、广东腾联德公司、中山丹翔公司作为江门丹翔公司的股东与本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同时根据江门丹翔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报送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有按时报送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追加广东腾联德公司、中山丹翔公司为第三人。综上,蓬江市监局的设立登记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公司所提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请求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蓬江市监局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蓬江核设通内字[2019]第1900019059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营业执照正副本;2、申请设立江门丹翔公司的登记材料;3、****公司、中山丹翔公司、广东腾联德公司主体资格证明;4、江门丹翔公司2020年4月17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9年年报及年报的部分截图;5,行政处理立案审批表。
第三人江门丹翔公司、中山丹翔公司、广东腾联德公司均未发表述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5日,蓬江市监局接到代理人付健华提交的江门丹翔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联络员信息、附表5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6承诺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江门市丹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中山丹翔公司、广东腾联德公司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江门市丹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任职书》《证明》《租赁合同》《住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书》等。前述材料上(《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证明》除外)均加盖有“****照明有限公司”公章及“王镇江”字样签名。蓬江市监局审查后,于当日作出蓬江核设通内字[2019]第1900019059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核准其设立登记。企业名称江门丹翔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2RWF75D,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门市蓬江区*********厂房,法定代表人龙军,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研发、设计、生产、加工、销售:照明灯具等,发起股东中山丹翔公司、广东腾联德公司、****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3.8%、16%、10.2%)。****公司以前述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涉及其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均系伪造,不是****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真实意思表示,被诉登记行为应予撤销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对蓬江市监局提交的工商档案材料中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江门市丹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第一页及最后一页、《江门市丹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任职书》中“****照明有限公司”印章印文及“王镇江”签名的真实性申请鉴定。经本院准许,依法委托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粤众〔2019〕文鉴字第158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上“****照明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样本****公司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检材上“王镇江”签名字迹与样本王镇江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笔迹。2020年9月4日,蓬江市监局认为江门丹翔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决定立案调查,现仍在调查中,尚未有结果。
再查明,广东腾联德公司确认前述申请材料上加盖的广东腾联德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系真实的,亦确认知悉江门丹翔公司已成立的事实。
江门丹翔公司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9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本院认为,本案系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中共江门市蓬江区委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蓬江办发〔2019〕29号)第三条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实施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由上述规定可知,蓬江市监局作为本行政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受理涉案工商设立登记申请并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其在本案中的执法主体适格,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工商设立登记行为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由上述规定可知,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换言之,登记机关仅对工商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负有形式审查义务,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即可当场予以登记。
本案现有证据显示,江门丹翔公司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蓬江市监局提交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适用信用承诺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江门市丹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中山丹翔公司、广东腾联德公司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江门市丹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任职书》《证明》《租赁合同》《住所(经营场所)告知承诺书》。江门丹翔公司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蓬江市监局审查后当场准予其设立登记,未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审查的关键是,广东众合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江门丹翔公司提交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存在发起股东“****照明有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不真实的情况下,江门丹翔公司的设立登记应否撤销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可见,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一般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方可作出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理。公司申请登记的行为主要体现的是公司及相关权利人的意志,判断是否登记错误的主要标准为“是否体现公司申请登记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本案,****公司在江门丹翔公司中的股权占比为10.2%,中山丹翔公司和广东腾联德公司分别占比73.8%、16%。首先,虽然涉案工商登记资料中存在****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不真实的情形,但不能仅以此为由否认****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江门丹翔公司的真实意愿,而应结合是否明知、有无提出异议、有无从事相关管理和经营活动等方面推定是否为真实意思。蓬江市监局已针对江门丹翔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进行立案调查,应待其调查结束后作进一步处理。其次,广东腾联德公司确认其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亦确认知悉江门丹翔公司已成立的事实,中山丹翔公司虽未应诉,但并无证据表明江门丹翔公司的设立登记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二者在江门丹翔公司的股权占比共89.8%,即使设立登记江门丹翔公司确非****公司的真实意思,但亦不能否认江门丹翔公司设立登记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涉案工商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尚未达到需撤销江门丹翔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度,不属于前述规定中应予撤销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本案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工商登记违反了公司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相反,如撤销涉案工商设立登记,有可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关于撤销涉案工商设立登记的诉请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照明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照明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照明有限公司负担。本案鉴定费28800元(已由原告****照明有限公司预交),由第三人江门市丹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周旭
人民陪审员 陈爱兰
人民陪审员 徐嘉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运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