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神利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晋城市神利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兰花某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524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神利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泽洲路**。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山西赛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兰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西省陵川县古郊乡***景区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晋城市神利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兰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晋城市神利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本院(2020)晋0524民特14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山西兰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给付晋城市神利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68070元,于202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货款。如山西兰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应以未偿还款项金额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上述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向山西兰花***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限制高消费通知书,到期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 2、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和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对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已由本院另案进行了档案查封,但因被执行人与陵川县太行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资产转移管理使用、景区整体经营需要、部分车辆系个人挂靠等原因暂不宜强制处置;无证券、保险等信息。 3、经本院核实查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依《***景区资源整合和体制机制改革方案》及《***资产管理使用协议》全部移交陵川县太行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后改组为山西太行云顶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使用,被执行人无实际控制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于2021年6月对被执行人在本县的不动产、工商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控的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1年8月对被执行人在本县的税务缴纳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除缴纳工会经费外,暂无其他缴纳税款情况。 6、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立案执行,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已全部移交陵川县太行云顶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后改组为山西太行云顶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使用,双方就被执行人原债权债务承担尚未确定,被执行人现已无实际控制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从***景区改制建设大局和审慎执行精神各方面考虑,本案宜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继续督促被执行人协调各方尽快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兑现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2020)晋0524民特14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靳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