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7民初3643号
原告: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第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建设北路谢营居委商业楼。
负责人:王林,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栋,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邦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东环路与十泉路交汇处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成,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第十分公司与被告山东邦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2019年7月26日,原告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第十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第十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76元,减半收取计2838元,由原告沛县防腐保温工程总公司第十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立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