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普执字第384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和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珠江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和传电气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116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被执行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人民币XXXXXXX.69元(含应缴纳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2929.85元);不足之数,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但振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