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7民初14743号
原告:南方电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和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殷根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方电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和传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在所签订的《枣庄矿业集团中心医院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设备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第十八条约定“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该合同披露的“甲方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先锋街XXX号宝纳大厦7楼。”本院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同时,又在合同中披露“甲方”的地址,可视为当事人合意以该披露地址确定管辖法院。故原告与被告协议选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