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网电气有限公司

温州石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华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9248号之一
原告:***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汤岙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CN78X7Q。
法定代表人:彭象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飞,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南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8823028。
法定代表人:王新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元、财产保全费2095元,均由原告***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虞成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