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9248号之一
原告:***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汤岙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CN78X7Q。
法定代表人:彭象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飞,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南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8823028。
法定代表人:王新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元、财产保全费2095元,均由原告***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虞成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