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网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宁红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华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9285号之一
原告:浙江宁红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36888699D),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曹田前村(乐清市大明开关厂内)。
法定代表人:幸东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炳海、周鹏飞,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网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1488823028),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南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宁红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网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宁红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92元,减半收取2946元,保全费2051元,合计4997元,由原告浙江宁红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忠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陈忆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