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永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882号
原告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第NH2栋1单元1207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永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北路三段198号山与***6号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永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以被告湖南永宏实业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了相应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梦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