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2民初4372号之一
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戴公庙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韬,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第NH2栋1单元1207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与被告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1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84元,由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