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2民初4372号之二
申请人: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戴公庙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韬,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第NH2栋1单元1207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与被告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5
日依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的申请作出(2019)湘0112民初43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3196.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岳麓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3196.2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