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永宏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1财保607号
申请人: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776780921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天健芙蓉盛世花园********v>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永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金星北路三段**山与墅花苑**栋:914301227121992579。
法定代表人:熊惠文。
申请人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永宏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45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永宏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045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372元,由申请人湖南上林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