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射洪县大榆镇伟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四川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1488号
原告:射洪县大榆镇伟宏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射洪县大榆镇张家口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2MA67A04K8B。
经营者:**,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四川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嘉禾东路99号凯丽滨江2栋5层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MA6262WA3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榆镇。
原告射洪县大榆镇伟宏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射洪县大榆镇伟宏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射洪县大榆镇伟宏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