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汉市吉星金属构件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56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嘉禾东路99号凯丽滨江2栋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翟浩先,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汉市吉星金属构件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和兴镇双江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尹红兵,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经理。
上诉人四川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汉市吉星金属构件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6民初22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冠男
审判员  刘一颖
审判员  谈光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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