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1民初2194号
原告:成都寰宇宏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7号楼C座6楼7号。
法定代表人:张婷,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晶,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嘉禾东路99号凯丽滨江2栋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翟浩先,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翟浩先,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北站东一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伟,系公司经理。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寰宇宏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翟浩先、成都煜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并于同日向成都寰宇宏智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成都寰宇宏智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缴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成都寰宇宏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利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