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四川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926号
申请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创新城创新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祥平,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婷婷,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嘉禾东路99号凯丽滨江2栋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翟浩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159.65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其与不足部分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颖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00159.65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其与不足部分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璟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诗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