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7101民初255号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申请人东营民建大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平、杨爱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营民建大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平、杨爱华的银行存款14316700.8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招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自有财产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民建大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平、杨爱华的银行存款14316700.8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新欣
书记员 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