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东营民建大厦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7101执保65号
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飞雪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圣通塑胶有限公司、成建光、成汝欣、王太循、王翠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21年0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已经作出(2021)鲁7101民初25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东营民建大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陈建平、杨爱华的银行存款14316700.8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新欣
书记员  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