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执2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02月21日生,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执行人: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306628903,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商业街中心路口。
法定代表人:张永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700××××1694-200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1018.0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学庆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