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振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502执异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民建大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振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云霄路77号、77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PH8KD3W。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民建大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辽河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6606988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执行人: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利津县陈庄镇商业街中心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73066289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振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振业资产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安泰建筑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安泰建筑公司)、东营民建大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民建大厦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我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36115元中的30000元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2021年12月30日,贵院依据(2020)鲁0502执恢680号之十执行裁定书扣划异议人***农行账号6228××××0268上银行存款36115元,其中30000元不是***的合法收入。该笔款付款人为东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收款人为新西兰山东同乡联谊会(***),资金性质为新西兰山东同乡联谊会2021年度工作经费,合同依据为《建立东营市外事工作海外联络站协议书》。***与异议人***系亲属,其定居在新西兰,国内没有收款账号,因东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不便支付外汇。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协议书约定由***收该工作经费,协议上载明的收款账号是***的上述账号。该笔资金不是***的合法收入,而是***为***代收的新西兰山东同乡联谊会2021年度工作经费。综上,请求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2执恢680号之十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银行存款30000元的扣划。 异议人***为支持其异议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建立东营市外事工作海外联络站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各一份,拟证明异议人的主张。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振业资产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安泰建筑公司、东营民建大厦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0)鲁0502执恢680号之十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6115元。异议人对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中30000元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6228××××0268的账号户名为异议人***。 本院认为,货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具有以占有为所有权要件,并且具有不特定化的特点。银行账户作为货币占有的一种表现形式,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其账户记载内容不需要考虑资金来源,应当按照账户户名认定账户内资金的归属。本案中案涉款项系被执行人***账户内资金,应认定为被执行人***所有。故异议人***以该笔资金不是***的合法收入,而是***为***代收的新西兰山东同乡联谊会2021年度工作经费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本院(2020)鲁0502执恢680号之十执行裁定书对异议人银行存款30000元的扣划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