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启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201民初2525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湖南启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南栋301号(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启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