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3民初2285号
原告: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新桥国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保全费1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