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81民初2445号
原告:湖北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三板湖村(兴发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88251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二雅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363771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北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原、被告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1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