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闽0304行初24号之一
原告福建振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中路469号8幢80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XP0PD28。
法定代表人刘新荣,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兴,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冯焕,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万达广场赛博思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30200370023XX。
法定代表人黄志汉,局长。
行政机关负责人陈臻华,该局党委专职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陈宗贤,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第三人莆田市城厢区霞***,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
负责人林全,校长。
第三人****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水东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陈铭龙,总经理。
原告福建振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决定一案,请求判令撤销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编号为202002049615号《投诉处理决定书》。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振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振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振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振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丽生
人民陪审员 郑亚龙
人民陪审员 宋瑞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 助理 蔡 锐
书 记 员 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