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4民初830号之一
原告:微山县国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女,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告:湖北君航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山县国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君航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微山县国豪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