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4民初831号之一
原告:江西戴安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君航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戴安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君航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戴安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戴安威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戴安威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1元,由原告江西戴安威建设有限公司减半负担向本院缴纳。
审判员 ***二0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孔 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