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21民初6611号
原告:广西北流市德行天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流市月塘路110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L1J010C。
法定代表人:卢志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怀,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英,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凤凰新区1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KAM4P99。
法定代表人:吴文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智盛,该公司法务专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北流市德行天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桂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北流市德行天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北流市德行天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广西北流市德行天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张宗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莫小娟
代书记员 谭斯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