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顺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民初108号
原告:广西顺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法定代表人:邱星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庆,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红萍,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
被告:李海平,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
被告:广西桂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法定代表人:吴文森,总经理。
原告广西顺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海平、广西桂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广西顺华建设劳务有限公司2021年4月27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全部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顺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广西顺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部分案件受理费807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文 全
审 判 员  何能媛
审 判 员  廖 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冼玉凤
书 记 员  曾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