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881执3109号
***、***、蒙爱清、广西桂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爱清与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桂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主动将案款155307.42元汇至本案子账户。上述案款含被执行人应赔偿经济损失148047元,应支付迟延履行利息3549.42元,诉讼受理费1567元,本案执行费2144元。本院将案款153163.42元直接汇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将本案执行费2144元转入国库。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标的已执行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