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881民初1933号
原告:**2,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原告:***,男,2001年4月1日出生,壮族,住桂平市。
原告:**1,女,200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法定代理人:**2,系**1的父亲,又系本案原告之一。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美岚,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桂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凤凰新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KAM4P99。
法定代表人:吴文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锋,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莹,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2、***、**1诉被告广西桂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其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2、***、**1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1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2000元,经批准免交3201元),由原告**2、***、**1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陈静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 曾格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