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民终14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桂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凤凰新区1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KAM4P99。
法定代表人:吴文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爱日,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智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俊威,广西志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志勇,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
上诉人广西桂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李志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桂1324民初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决定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桂1324民初2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桂平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3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罗永森
审 判 员 田宁芳
审 判 员 覃学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程玲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