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晟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梁宏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晟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866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梁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松桂大街中梁国宾府售楼处2层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MFJF95T。
法定代表人:雷金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绶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晟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彭南路中段(东四环路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823342877502。
法定代表人:朱冰,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梁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晟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梁宏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晟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聊城梁宏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晟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樊凤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