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博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善博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催8号
申请人:嘉善博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东路379号楼1单元34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586270656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美芳,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嘉善博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申请人嘉善博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嘉善博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善博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嘉善博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